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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答应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大众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划定》和其他执法、行政法规的划定,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事情。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该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大众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正当权益和民众长处。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不得侵占国家的、社会的、团体的长处和公民的正当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运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执法、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同一的;
  (四)煽动民族愤恨、民族比方视,破坏民族连合的;
  (五)捏造大概歪曲究竟,散布谎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科学、淫秽、色情、打赌、暴力、凶杀、可怕,挑拨犯罪的;
  (七)果然凌辱他人大概捏造究竟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执法、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运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大概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正大概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大概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正大概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讯自在和通讯秘密受执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执法划定,利用国际联网侵占用户的通讯自在和通讯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该当担当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查抄和引导,照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材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举动。
  第九条 国际收支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大概主管单位,该当依照执法和国家有关划定负责国际收支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事情。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构造该当推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事情,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步伐,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诲和培训;
  (四)对委托公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注销,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进行考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通告系统的用户注销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该当保存有关原始记载,并在二十四小时外向本地公安机关陈诉;
  (七)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大概关闭办事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管理入网手续时,该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构造(包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该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旬日内,到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管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该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环境报本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实时陈诉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环境。
  第十三条 利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该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利用注销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设置装备摆设、国防设置装备摆设、尖端科学技术等紧张范畴的单位管理备案手续时,该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该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步伐。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该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事情。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该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环境,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根据国家有关划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该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查抄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步伐的落实环境。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构造安全查抄时,有关单位该当派人到场。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查抄发现的题目,该当提出革新意见,作出细致记载,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大概办事器时,该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大概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该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举动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划定的违法犯罪举动,该当根据国家有关划定移送有关部门大概法律机关处理。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执法、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举动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告诫,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理的处罚,须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撤消经营允许证大概取消联网资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举动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划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告诫,有违法所得的,充公违法所得;在划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理的处罚,须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撤消经营允许证大概取消联网资历。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步伐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材料及数据文件,大概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公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考核大概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注销的;
  (六)未建立电子通告系统的用户注销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根据国家有关划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大概关闭办事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利用注销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划定的,依照有关执法、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划定,不推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告诫大概停机整理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分外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文章作者: 福州军威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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