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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告示(1996年第3号)
  为加强对盘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办理,保障盘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交流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盘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划定,告示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曾经经过物理通讯信道直接或者直接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域)的盘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的盘算机信息系统的利用单位和个人,均必需于1996年3月1日至3月31日止,到北京市公安局盘算机安全监察处补办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的单位需凭单位介绍信(个人需凭有效证件)和经批准中计的文件,并附上国际联网终端用户名单,填写备案表格一式二份。
  三、与国际联网的盘算机信息系统的利用单位和个人的联网方法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三旬日内通知备案机关。
  四、请求与国际联网盘算机信息系统的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三旬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违反本告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盘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划定,予以处罚。
 


    文章作者: 福州军威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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