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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流传事业的生长,规范互联网站刊登新闻的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实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刊登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
  本划定所称刊登新闻,是指经过互联网公布和转载新闻。
  第三条 互联网站从事刊登新闻业务,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法规。
  国度掩护互联网站从事刊登新闻业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卖力天下互联网站从事刊登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照本划定卖力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站从事刊登新闻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度构造各部分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刊登新闻业务。其他新闻单位不但独建立新闻网站,经批准可以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刊登新闻业务。
  第六条 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页)从事刊登新闻业务,应当依照下列划定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一)中央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刊登新闻业务,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中央国度构造各部分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刊登新闻业务,经主管部分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站从事刊登新闻业务,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刊登新闻业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存案。
  第七条 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有本划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刊登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度构造各部分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公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刊登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泉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刊登新闻业务。
  第八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依照本划定第七条从事刊登新闻业务,应当经主理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刊登新闻业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划定的从事刊登新闻业务的主旨及规章制度;
  (二)有须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合;
  (三)有具有相关新闻工作履历和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能职务资历的专职新闻编辑卖力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具有中级以上新闻专业技能职务资历的专职新闻编辑职员;
  (四)有符合本划定第十一条划定的新闻信息泉源。
  第十条 互联网站请求从事刊登新闻业务,应当填写并提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同一制发的《互联网站从事刊登新闻业务请求表》。
  第十一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刊登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度构造各部分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公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署协议,并将协议正本报主理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存案。
  第十二条 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刊登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度构造各部分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公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泉源和日期。
  第十三条 互联网站刊登的新闻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背宪法所确定的基泉源根基则;
  (二)危害国度安全,泄漏国度秘密,煽惑颠覆国度政权,破坏国度同一;
  (三)侵害国度的荣誉和长处;
  (四)煽惑民族仇恨、民族比方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度宗教政策,鼓吹邪教,鼓吹封建科学;
  (六)散布谎言,编造和流传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可怕或者教唆犯罪;
  (八)凌辱或者诋毁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刊登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公布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第十五条 违背本划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刊登新闻业务资历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刊登新闻业务的资历:
  (一)未取得从事刊登新闻业务资历,私自刊登新闻的;
  (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刊登自行采写的新闻或者刊登不符合本划定第七条划定泉源的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泉源的;
  (三)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度构造各部分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署协议私自刊登其公布的新闻,或者签署的协议未履行存案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刊登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公布的新闻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站刊登的新闻含有本划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构造或者国度安全构造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互联网站刊登新闻含有本划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或者有本划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划定,可以责令封闭网站,并吊销其电信业务谋划允许证。
  第十八条 在本划定实施前已经从事刊登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应当自本划定实施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划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九条 本划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作者: 福州军威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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