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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三号令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划定》已经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务集会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 吴基传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公布行为,维护国度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百姓、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柄,凭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措施》的划定,订定本划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公布信息,适用本划定。
  本划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谈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公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运动,应当服从法律、法例,增强行业自律,担当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谈判其他有关主管部分依法实施的监视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利用电子公告服务体系,应当服从法律、法例,并对所公布的信息卖力。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请求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管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存案时,提出专项请求或者专项存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切合条件的,应当在划定工夫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存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存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切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存案,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来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切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措施》划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种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矩;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罗上网用户登记步伐、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办法;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用管理。
  第七条 已获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存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存案构造提出专项请求或者专项存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请求或者专项存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举行审查终了。经审查切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存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存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切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存案,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来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存案手续,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不得私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体系中公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阻挡宪法所确定的基来源根基则的;
  (二)危害国度安全,泄漏国度机密,颠覆国度政权,破坏国度统一的;
  (三)损害国度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比方视,破坏民族连合的;
  (五)破坏国度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科学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打赌、暴力、凶杀、可怕或者挑拨犯法的;
  (八)凌辱或者诽谤他人,陵犯他人正当权柄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例克制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体系的明显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存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矩,并提示上网用户公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存案的种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凌驾种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小我私家信息失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漏,但法律另有划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体系中呈现显着属于本措施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生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度有关构造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体系中公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公布工夫、互联网地点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生存60日,并在国度有关构造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工夫、用户账号、互联网地点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生存60日,并在国度有关构造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背本划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划定,私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凌驾经批准或者存案的种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措施》第十九条的划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体系中公布本划定第九条划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措施》第二十条的划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背本划定第十条的划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存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矩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公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的划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背本划定第十二条的划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合法泄漏上网用户小我私家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纠正;给上网用户形成损害或者丧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划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划定的义务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划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划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划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划定管理专项请求或者专项存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划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作者: 福州军威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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