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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康健生长,有效防范银行业务谋划危害,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柄,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银行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种银行机构,包罗政策性银行、中资贸易银行,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办理条例》设立的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经过因特网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四条 银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创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在创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赞同后方可创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注册的以及港澳台地域注册的机构经过因特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以及除港澳台地域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经过因特网向境外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均须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创办网上银行业务虚行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羁系。
  第二章 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
  第六条 创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辨认、监测、权衡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危害和网上银行业务危害的办理制度;
  (二)银行内部形成了统一标准的盘算机体系和运行良好的盘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
  (三)银行现有业务谋划活动运行平稳,资产质量、活动性等重要资产欠债指标控制在公道的范畴内;
  (四)具有合格的办理职员和技能职员。银行高级办理职员应具有必要的网上银行业务谋划办理知识,能有效地办理和控制网上银行业务危害;
  (五)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创办网上银行业务,其总行所在国(地域)羁系政府应具有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羁系的法律框架和羁系本领;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中资贸易银行(不包罗都会贸易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创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都会贸易银行创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办理部申请。
  第八条 申请创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创办网上银行业务申请;
  (二)创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可行性研讨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多包罗:
  1、拟创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种类;
  2、银行电子化基础设施设置装备摆设环境;
  3、网上银行业务办理职员和专业职员配备环境;
  4、网上银行业务危害办理措施;
  5、网上银行业务运行支持体系、关键技能描述,以及体系宁静保障措施;
  6、创办网上银行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等;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承认的权威评价机构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体系出具的宁静评价报告;
  (四)网上银行业务生长规划;
  (五)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应急筹划和业务连续性筹划;
  (六)申请创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申请单元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政策性银行、中资贸易银行(都会贸易银行除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获准创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长网上银行业务谋划种类,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外国银行分行获准创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长新的网上银行业务种类,应由该分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报告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都会贸易银行若需增长网上银行业务谋划种类,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办理部审查。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创办新的网上银行业务种类的申请,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制度。
  银行申请增长以下新业务种类,实用审批制:
  (一)银行借助互联网开发的新的、与传统银行业务种类不同的、形成表内资产或欠债的网上银行业务种类;
  (二)银行借助互联网办理贷记支付以外的支付结算业务;
  (三)银行经过互联网创办未获中国人民银行赞同的表内资产类传统银行业务种类;
  (四)银行经过互联网创办与证券业、保险业间接相干的新的业务种类。银行经过互联网增长创办其他新业务种类,实用备案制。
  第十一条 银行凭据本办法第十条申请增长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增长业务种类申请;
  (二)增长业务可行性研讨报告,内容至多包罗:
  1、拟增长业务的定义;
  2、拟增长业务的危害特征和防范措施;
  3、创办该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
  (三)申请增长业务种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申请单元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对银行凭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创办网上银行业务或申请增长实用审批制的新业务种类,中国人民银行应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收回正式批复文件。银行凭据第十条增长实用备案制的新业务种类,中国人民银行羁系部分应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以备案通知书的形式答复申请行。
  第十三条 银行分支机构创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就创办业务的种类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第三章 网上银行业务的危害办理
  第十四条 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服从国家有关盘算机信息体系宁静、商用密码办理、消耗者权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五条 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银行董事会和高级办理层应确立网上银行业务生长战略和运行宁静策略,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行片面、综合、体系的业务办理规章,应对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及存在危害实行有效的办理。
  第十六条 银行应制定并实行充分的物理宁静措施,能有效防范外部或内部非受权职员对关键设置装备摆设的非法接触。
  第十七条 银行应接纳符合的加密技能和措施,以确认网上银行业务用户身份和受权,保证网上交易数据传输的保密性、真实性,保证经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第十八条 银行应实行有效的措施,防备网上银行业务交易体系不受盘算机病毒侵袭。
  第十九条 银行应制定必要的体系运行考核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测试银行网络体系、业务操作体系的运作环境,及时发现体系隐患和黑客对体系的入侵。
  第二十条 银行应将网上银行业务操作体系纳入银行应急筹划和业务连续性筹划之中。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以适当的方法向客户阐明和公开各种网上银行业务种类的交易规矩,应在客户申请某项网上银行业务种类时,向客户阐明该种类的交易危害及其在具体交易中的权益与任务。
  第二十二条 银行从事网上银行业务,应配备专门的网上银行业务审计气力,定期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凭据银行业务生长需要,及时对从业职员进行培训,及时更新体系宁静保障技能和设置装备摆设。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创建网上银行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羁系政府报告网上银行业务谋划历程中产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网址改名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银行创办网上银行业务,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承认的权威评价机构对其业务操作体系的宁静性进行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监督和检查历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凭据《金融守法举动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办理职员任职资历办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置惩罚,对情节特别紧张的,将逼迫开办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业务。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创办网上银行业务;
  (二)创办业务历程中,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民众长处;
  (三)创办网上银行业务历程中,躲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形成不公正竞争;
  (四)缺乏合格的办理职员和从业职员,业务办理混乱,无力对创办的业务进行危害控制,造成了重大的资金损失;
  (五)体系宁静保障措施不充分,造成重大泄密,危害客户长处和银行体系宁静;
  (六)呈现重大事项且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七)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置惩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银行在业务谋划历程中,存在本办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守法违规举动,或者违背本办理暂行办法的其他条款,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置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赞同,银行不得擅自开办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赞同创办的网上银行欠债类业务种类。
  第二十九条 对境内银行申请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法人机构的,或境外机构申请在境内设立专门从事网上银行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另行制定办理办法。
  第三十条 对实用本办法的银行机构经过其他公用信息网或公用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准入和办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有划定的实用其划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觉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作者: 福州军威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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