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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财产部
  二○○一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名誉户的合法权柄,掩护电信业务谋划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公道地互联,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订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谋划基础电信业务的谋划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
  (一)固定本地德律风网;
  (二)国内长途德律风网;
  (三)国际德律风网;
  (四)IP德律风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
  (八)信息财产部划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 电信网之间该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公道、公平公平、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
  第四条 信息财产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办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信息财产部负责本划定在天下范畴内的实施事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办理局负责本划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事情。
  第五条 本划定下列用语的寄义是:
  (一)互联,是指创建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毗连,以使一个电信业务谋划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谋划者的用户相互通信大概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谋划者的各种电信业务。互联包罗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实现业务互通的方法,以及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法。
  (二)互联点,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
  (三)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是指控制须要的基础电信办法,而且所谋划的固定本地德律风业务占本地网范畴内同类业务市场50%以上的市场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谋划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谋划者。
  (四)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是指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以外的电信业务谋划者。
  第二章 电信业务谋划者的互联任务
  第六条 电信业务谋划者该当设立互联事情机构负责互联事情。互联事情机构该当创建正常的事情联系制度,保证电信业务谋划者与电信主管部门之间以及电信业务谋划者之间事情渠道的畅通。
  第七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该当凭据本划定订定包罗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互联点的数量、用于网间互联的交换机局址、非捆绑网络元素提供或出租的目录及用度等外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报信息财产部答应后实行。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互联互通运动具有束缚力。
  第八条 电信业务谋划者不得回绝其他电信业务谋划者提出的互联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划定擅自限定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谋划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
  第九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有任务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效(含网络组织、信令方法、计费方法、同步方法等)、设置装备摆设设置装备摆设(光端机、交换机等)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办法的使用信息。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有任务向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效、设置装备摆设设置装备摆设的计划和规划信息。
  双方该当对对方提供的信息失密,并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与互联有关的运动。
  第十条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过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办法的,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该当予以配合提供使用,并不得附加任何分比方理的条件。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过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楼层院落、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办法的,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该当予以配合提供使用,并不得附加任何分比方理的条件。
  前款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通信办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办理局确认无法提供使用的,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可以通过排挤、直埋等其他方法办理互联传输线路问题。
  第十一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该当在划定的互联时限内提供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在划定的互联时限内实施互联。双方均不得无端耽搁互联时间。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谋划者该当实行信息财产部订定的相关网间互联技术规范、技术划定。
  网间通信质量该当符合国家有关尺度。电信业务谋划者该当保证网间通信质量不低于其网络外部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
  第十三条 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要求,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该当向对方网的用户提供德律风号码盘问业务,并经双方协商后,可按查号规矩盘问到对方网的可盘问用户号码。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该当按查号规矩向对方提供本网的可盘问用户号码资料。
  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要求,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该当向对方网的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抢救、交通变乱报警等告急特种业务。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该当逐日举行告急特种业务的拨叫例测。双方该当配合保证告急特种业务的通信质量。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谋划者向本网开放的各种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含短号码)、其他特种业务号码(含电信业务谋划者所用的业务号码、当局公事类业务号码、社会服务类业务号码)、智能业务号码等,应一方的要求,该当及时向对方网开放,并保证通信质量。
  第十五条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由双方协商办理。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电信网网间未直接相联时,其网间业务该当经第三方的固定本地德律风网或信息财产部指定的机构的网络转接实现互通。非主导电信业务谋划者选择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固定本地德律风网作为第三方的网络时,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不得回绝提供转接,并该当保证转接的通信质量。
  第三章 互联点的设置及互联用度的分摊与结算
  第十六条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时,互联点该当设置在互联传输线路的一端,即阔别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侧的设置装备摆设的一端(例如,当互联传输线路为光缆时,互联点设置在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光配线架外侧)。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互联时,互联点的具体位置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互联点数量该当凭据双方业务发展以及网间通信安全的必要协商确定。在一个本地网内各电信网网间互联原则上该当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互联点。
  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置装备摆设可以由各电信网共用,也可以由各电信网分设。当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置装备摆设由各电信网共用时,要是各电信网网间结算尺度不一致,双方又不易接纳妙技举行计费核查的,互联中继电路可以分群设置。
  第十八条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的,互联传输线路及管道由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的,互联传输线路的用度分摊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置装备摆设(含各自网内的电信设置装备摆设,下同)的设置装备摆设、扩容改造的用度(含信令方法、局数据修改、软件版本升级等用度)由双方各自负担。
  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置装备摆设的配套办法(包罗机房、空调、电源、测试仪器、计费设置装备摆设及其他配套办法)的用度由双方各自负担。
  第二十条 互联传输线路经过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办法的,主导的电信业务谋划者该当按划定尺度收取租用费。暂无划定尺度的,相关用度以设置装备摆设成本为基础由双方协商办理。


    文章作者: 福州军威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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